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此时诉讼时效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诉讼时效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结算,那么诉讼时效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此外,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断的情况,比如承包人在此期间向发包人提出了支付请求或者发包人同意支付等,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工程款尚未结算时,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实际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等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并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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