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施工资质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不考虑利润问题,道华律师一文解析施工资质对工程鉴定的重大影响
案情简介:
三建公司于2010年6月出具《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蓝某与某投资公司联系承建宿舍楼工程事宜。2010年7月张某(甲方)与蓝某、朱某(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东佛山市某鞋业公司与某帝公司之间的地域拟建的楼房三栋即新厂区A、B型宿舍楼的建筑工程。2010年8月蓝某与吕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蓝某将涉讼工程中室内外装修工程发包给吕某。2011年9月初,蓝某、朱某完成了张某安排的施工任务,通过对工程自检、返修等一系列工作,于2011年10月向某招商办公室发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工程质量保修书和竣工图,但张某拒不理睬,不肯接收,不肯结算。2011年11月蓝某、朱某向张某发出结算清单。2011年12月蓝某、朱某再次将竣工验收通知、工程质量保修书和竣工图、结算书送达某招商办公室。由于工程已竣工,张某不肯接收与结算,却将竣工工程(三幢宿舍楼)出租和自行使用,蓝某、朱某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被申诉人蓝某、朱某是否已实际完成增加的工程量?
2.如何计算涉讼工程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3.二审法院委托粤辉造价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增加工程款的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
1、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330630.4元予蓝某、朱某。
2、驳回蓝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1、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1614939.05元予蓝某、朱某;
2、驳回蓝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
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
道华评析:
(一)关于被申诉人蓝某、朱某是否已实际完成增加的工程量的问题。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蓝某、朱某所主张的增加工程,已得到申诉人张某的工作人员陈某1的书面确认,一审、二审一系列证人均证明系从蓝某处承接工程,故应依法认定蓝某、朱某已实际完成增加的工程量。
(二)关于如何计算涉讼工程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二审法院委托粤辉造价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增加工程款的依据的问题。
1.关于申诉人张某提出的鉴定机构粤辉造价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问题。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经查,本案鉴定机构粤辉造价公司有建设部发放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根据该答复意见,粤辉造价公司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鉴定工作,无需再另行取得司法鉴定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关于申诉人张某提出的鉴定人冯某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问题。经查,本案鉴定人冯某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放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冯某可直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鉴定工作,无需再另行取得司法鉴定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3.关于鉴定结论是否未考虑被申诉人蓝某、朱某没有施工资质,导致工程造价错误的问题。建设工程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总说明第五项及附录2中亦列明利润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施工资质的承包方,因无施工资质致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原则,其建设工程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建设工程的直接成本,但不包括利润;有施工资质的承包方,其建设工程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等所有项目。本案《鉴定报告》仅计算了案涉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并未计算利润。故道华律师认为依法认定《鉴定报告》已考虑被申诉人蓝某、朱某没有施工资质的问题。
法律法规索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