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订立数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该如何结算
一些建设工程的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签订了数份合同,也就是说多份合同所指向的是同一建设工程,虽然存在多份合同,但工程的范围、设计、质量等内容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实质性变化。如果这些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应当以什么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呢?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有两种结算工程价款方式。
1.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怎么判断数份合同中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找出数份合同内容不致的地方。结合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签证会议记录联络函、通知单等文件主要从施工范围质量要求建设工期工期顺延工程价款工程款结算等角度作出综合判断。
2.按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通过以上综合判断,仍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数份无效合同下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上两种方式前提都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建筑施工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承包人提前退出建设工程的情形,如果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很难保障当事人特别是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已竣工,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应当与承包人结算并向其支付工程价款。
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尽管承包人已将劳动力、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智力活动等物化到了建设工程之中。但发包人无法从中获得利益。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都不具备基础与条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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