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代替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财政拨款的项目,发包人总是拿审计说事,审计的时间不仅很长,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经常审减不审增,甚至无视合同这些约定,随意审价,那么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价款有无依据呢?下面道华工程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道华工程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说没有合同约定的话,自然没有相应的依据,当然,政府投资或者说央国企的一些项目,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的约定。
但在明确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一定不能推翻审计结论吗?
这个就不一定。实践中,如果发包人怠于履行审计义务,施工企业仍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当然,实践中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有中止案件审理,给发包人一定时间推进审计的这种情形。
审计仅仅是作为一种行政监督的一种手段,实践中审计单位特别强势,背离合同约定的这个审计结论也非常常见,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律师,在诉讼中说服法官重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纠正审计意见。
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