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履行前,承包人已将其劳力、智力、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物化于承建的工程中,在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的工程量价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想顺利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规定了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质量若不合格,发包人就无法从中获取利益,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请求都得不到支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无从谈起。
2.建设工程属于可折价、拍卖的工程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另一个条件是;建设工程属于可折价、拍卖的工程。 法律对此目前仍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实践也未见明确的裁判依据,因而对此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事关国计民生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如国防工程,军事工程、市政工程、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宜折价,拍卖;也有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还有的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建设工程不得折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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