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好价格结算工程款,还能申请鉴定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最为常见的是固定总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干加上调差。当以固定价格来结算工程款的,都是可以,不需要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能够确定出工程的总价款。
但在实践中,就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以固定价格来结算工程款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固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又或是认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固定价格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固定价格来结算,明显是不公平的,故合同一方,往往会要求对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
但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这是因为约定了固定价格,说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有预知的,同时也考虑了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此时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识自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即便双方都同意,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款,也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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