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工程款结算的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案件中,价款的结算方法和标准属于合同重大事项,本文将对工程款结算方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1.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行为的自愿和诚信原则,同时在民事领域,当事人之间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即意思自治。实务中,建设施工合同如果不存在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其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法和标准也是有效的。虽然建设主管部门虽颁布了各地的工程定额标准,但这也只是政府指导价格,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设计变更的工程价款处理
当项目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产生变化时,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原先订立的方式和标准并非法定适用,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协议的方式以新合同内容代替原合同的约定内容。若双方难以就设计变更后的结算方式达成一致协议,亦有“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结算处理
该情形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具体理解是,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就违约产生的修复费和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修复后仍然不合格,则应当予以拆除,相关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