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挂靠人能否主张工程款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挂靠人能否主张工程款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首先,我们要明确“挂靠”的含义。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使用“挂靠”概念,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
建设工程纠纷,挂靠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最高法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形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挂靠人实际施工的情况下,挂靠人可基于事实合同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款项。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尚存在争议。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来咨询道华建工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