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工程纠纷,道华工程律师为承包人追回工程款及利息970万元

导语:姜某挂靠江苏南通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义与发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胶州市开发区某大学教学楼装饰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结算三方产生纠纷,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7年。姜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反倒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已足额支付甚至超付330万,驳回了姜某诉求。收到该一审判决时,姜某心急如焚,在得知道华工程律师团具有丰富的工程纠纷诉讼经验后,紧急委托代为处理上诉事宜。接受委托后,团队负责人邹俊岳律师具体负责处理本案事宜,经深入研究材料,并向二审法院充分说理,成功促使二审法院采纳诉讼观点,认定报价单有效,并依照报价单办理结算。最终二审反败为胜,二审法院改判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姜某工程款及利息损失970万元,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青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一、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28日,胶州湾公司将胶州市开发区某大学教学楼、文体智慧楼、生活楼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总价109,007,952.48元,涵盖土石方、地基与基础、主体、电气等多方面工程内容。

2014年6月21日,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南通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项目的室内、室外装饰工程分包给江苏南通公司。约定全部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审核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为计算基础,以建设单位确定下来的固定单价乘以审定的工程量总造价下浮8%作为承包方的最终结算造价,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30382466.85元。201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最终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审核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基础,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10% 。

后姜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江苏南通公司名下,并与江苏南通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涉案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在工程款结算环节,各方产生严重分歧,姜某、江苏南通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额认定出现巨大出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工程折价款进行了认定,认为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不仅已向姜某支付了工程款,并且超付金额达到330万元。基于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顺利拿回工程款,姜某委托了道华工程首席律师邹俊岳,并授权其进行全权代理。此后,道华工程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成员间紧密协作、共同发力,力求突破案件困境,帮助姜某维护合法权益。

二、案情复杂,二审困难重重:

1、 姜某挂靠江苏南通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复杂,总包方、被挂靠方皆不愿承担付款责任,主张其无付款义务姜某挂靠江苏南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这种行为导致其以江苏南通公司名义与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挂靠模式下,姜某以江苏南通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对于建立的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以及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项的适格主体,到底是姜某还是江苏南通公司争论不一。

2、《建筑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所附报价单的效力存疑,姜某主张的工程单价认定困难。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强调,其与南通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应以建设单位确定下来的固定单价乘以审定的工程量下浮后结算造价,而建设单位确定的固定单价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已有体现,且合同还约定附件相关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未提及以“报价单”为准,其主张应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为结算基础。对姜某主张以与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所附报价单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对此坚决反对,他们指出在其保留的合同原件中并不存在该报价单,不认可其真实性。报价单的认定存在重重苦难。

3、在工程结算环节,三方当事人就结算依据产生严重分歧,对最终结算总价各执一词 。发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与胶州湾公司达成结算,总结算为23560585.7元。根据该结算金额以及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南通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约定23560585.7元需下浮10%后为发包方建筑工程与江苏南通公司之间的结算金额,金额为21204527.13元,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已支付完毕工程款并已超付了三百多万,一审法院采纳了建筑工程公司的主张,判决驳回姜某的诉求。

邹俊岳律师

(邹俊岳律师)

三、道华律师多方论证总包方应向姜某支付工程款。

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姜某挂靠事实,姜某应向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通过提交姜某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姜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说明若非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姜某挂靠其他公司施工,很难出现姜某以江苏南通公司、深圳市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不同公司名义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沟通结算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已明确:“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道华律师主张,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姜某与江苏南通公司的挂靠关系,姜某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款,由建筑工程公司向姜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四、道华律师综合分析,证明报价单有效性。

1、细致审阅合同约定,确认报价单真实存在且是双方对部分工程单价的特别约定,应作为结算依据。首先,提交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领导范某情况说明,虽然该说明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其中提及的内容对证明报价单的存在和相关情况具有辅助作用。范某在情况说明中表示,姜某、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江苏南通公司三方签署的《单项承包合同》中确有报价单存在,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对该报价单知悉并盖章确认。

2、当庭据理力争且庭后提交多份代理意见。二审庭审过程中,邹俊岳律师多次向法院阐明胶州湾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对成品雨蓬、成品隔断等15项工程单价未予确定,所以姜某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就该部分工程单价以报价单的方式进行确定,将该观点成功深入了法官的审判思维内。其次,多次阐明报价单系施工合同的附件,整份施工合同加盖了骑缝章,包含了合同的附件单价,证明合同单价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了15项装饰项目的单价,且这些项目在总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未经过建设单位确定单价,所以应作为施工合同第4条确定单价的补充,并不与合同第4条相冲突。

3、道华律师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分析,指出补充协议不影响原合同中单价确认表的效力。指出2014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全部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但就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分包专业性较强的十五项工程单价又单独进行了确认,上诉人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就相应十五项工程共同确认的报价确认表,是在合同定价外的特别约定。确认表中对“分包报价”以及“项目审核单价”分别予以列明,且在胶州湾公司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约定相应工程需双方单独确认价格,综合这些约定,上诉人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十五项工程价格所做确认系双方特别约定,应作为认定上诉人工程折价款数额的依据。

五、道华律师步步为营,把控案件细节,令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主张的结算总价。

通过论证报价单的有效性,证明报价单单价系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依据之一,主张对于工程总价计算应当为:总包合同有确定单价部分的,依其固定单价乘以胶州湾公司审定的工程量所得的结算造价下浮,对于总包合同未约定单价部分,以报价单项目单价乘以胶州湾公司审定的工程量所得的结算款项。此两部分相加作为案涉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形成一个完成的结算程序。道华律师提出有力依据,对工程总价的计算符合案件事实逻辑得到二审法院全部支持。

六、道华律师不负委托人所望,推翻一审判决,二审全面胜诉!

二审法院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工程折价款6411517.4元。

3. 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以6,411,51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书1

一审判决书2

一审判决书3

二审判决书1

二审判决书2

二审判决书3

七、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工程律师团凭借十五年工程纠纷处理经验,积累了大量的胜诉案例,尤其是遇到大宗疑难工程纠纷结算追款难题有着独到的见解。道华工程律师团首席律师邹俊岳认为,如果遇到大宗工程纠纷难题,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尤为重要,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有效地搜集、固定完善证据链,合理合法提出诉讼仲裁,规避风险,积极高效地追回工程款,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结合本案情况也存在如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重视合同约定细节:合同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特别是对于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应深入研究,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约定,如本案中关于单价确认表的特别约定。在本案中,虽然整体合同存在一些争议条款,但关于十五项工程单价确认表的约定,是双方在合同定价外的特别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找到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2.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充分收集能够证明己方主张的证据,在庭审中合理运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本案中通过多份证据证明报价单的真实性及效力。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尤为重要。在本案中,为了证明报价单的真实性及效力,律师收集了包括证人证言、合同原件、庭审笔录等多份证据,从不同角度对报价单的真实性和作为结算依据的合理性进行了证明,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3.把握行业交易习惯:道华律师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的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分析和论证,使主张更符合行业实际,更易被法院接受。在本案中,关于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的问题,律师结合工程结算交易习惯进行分析,指出审 计鉴定结果严重低于市场价,违背公平性原则。姜某不可能在 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严重违反正常逻辑。且在正常情况下,发包方一般不会在工程未结算清楚的情况下就超付工程款,从而对总包方建筑工程公司的主张提出质疑,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增强了律师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最终,经过道华工程律师团队的专业研判及对案件的整体诉讼策略把握,克服重重困难,据理力争,成功促使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案件获得全面胜诉,970余万工程款及利息均获得支持。

道华律师

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 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 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队简介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房产与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十五年深耕房产与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成功代理超1000宗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团队立足于深圳粤港澳大湾区,依托强大的本土资源优势专注解决各类大宗疑难房产与工程纠纷(诉讼/仲裁)。

建设工程领域·擅长解决工程总承发包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纠纷、工程质量与验收纠纷、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纠纷、工期延误纠纷、招投标纠纷、停工窝工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等案件;房地产和小产权房纠纷领域·擅长处理房产、小产权房相关的合同纠纷、房屋权属确权、拆迁补偿、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重大疑难纠纷。熟悉深圳政策法规,运用深圳本土智慧,对案件结果判断精准,胜诉率高,赢得客户高度评价。

在过去十多年间,团队律师担任众多知名房企、更新实施主体、总分包建设单位等专项法律顾问,在土地一级市场,城市更新,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提供一站式全产业链专业法律服务。结合司法实战经验,凝结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法律实务》《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等重大战果,在业内享有盛誉。

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本文所涉姓名/企业名称均为化名,数额/日期等案件信息均已做保密化处理。文章内容由作者创作,不代表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时效性修改或更新。读者在就自身案件依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决定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作者及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更多工程案例:

深圳南山2.7亿幕墙工程转包纠纷,道华律师成功助实际施工人收回全部工程尾款

深圳南山2.7亿幕墙工程转包纠纷,道华律师成功助实际施工人收回全部工程尾款

导语:2014年3月28日,总包沈阳某公司中标深圳某控公司发包的深圳湾某项目二区幕墙工程(6、7、8、9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中标总价2...

中山水体整治工程纠纷,违法分包方拒不办理工程结算,道华律师成功助实际施工人追回全部工程款

中山水体整治工程纠纷,违法分包方拒不办理工程结算,道华律师成功助实际施工人追回全部工程款

导语:2021年7月,分包方以A公司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就中山市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某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分包...

中山市政工程,因层层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道华律师助实际施工人全额追回工程款项

中山市政工程,因层层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道华律师助实际施工人全额追回工程款项

导语:案外人挂靠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某道路改造施工工程,被告自该公司处承接了部分工程项目后,再将其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

成都建设工程纠纷,道华律师成功为承包人追回工程款及违约金超500万元

成都建设工程纠纷,道华律师成功为承包人追回工程款及违约金超500万元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房产与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十五年专注大宗疑难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专注解决全国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包括:总...

茂名市重大疑难工程纠纷,开发商拖欠园林工程尾款超1000万,道华律师三个月追回全部工程欠款

茂名市重大疑难工程纠纷,开发商拖欠园林工程尾款超1000万,道华律师三个月追回全部工程欠款

导语:2020年11月16日委托人(承包人)承接高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和高州市某建筑总公司两个重点开发楼盘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超400...

全国客服:400-829-6880

预约咨询:18138256421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811(深圳市民中心旁)

E-mail:daohualaw@163.com

扫码关注

Copyright ©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SiteMap

本站备案号:粤ICP备1910629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