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中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针对工程纠纷中欠款的利息问题,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分别计算利息。
其中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7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即“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欠款利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合同无效和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形,因此如何确定实际的工程欠款发生之日也是目前的司法实践难点。遇到工程欠款难题,建议即使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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