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应审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根据各方过错认定各方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工程施工关系中的参与者,一般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具体如何界定呢?
工程质量问题如何界定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793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发包人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赔偿承包人无法主张工程款导致的损失赔偿或工程修复费用。
3.承包人以及发包人均存在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因二者共同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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