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来抗辩,或反诉。
什么情况下是抗辩,什么情况下是反诉呢?
首先,这个前提是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因为这两种情况,直接按保修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文暂不讨论,如果承包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2条之规定,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代付金额的,可以走抗辩,直接在工程款中进行扣减。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启动代修的前提是,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处理,或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不处理的,才能启动代修,产生的费用才有可能会被法院所认可。
如果,承包人是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6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等损失的,就要提起反诉了,这两个的区别是什么呢?
主要区别在于,抗诉是在本诉中直接提出反驳意见,不需要单独提交反诉申请书,也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反诉因为是一个单独的诉,需要提交反诉申请书,需要缴纳诉讼费,并且有新的诉讼程序的时间,两者在程序和成本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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