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对外欠付的工程款,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被挂靠人拖欠工程款,能否要求被挂靠单位来承担付款责任呢?
道华律师建议:
在建筑法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有权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挂靠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对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外与第三人进行合同行为的责任承担并未涉及。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挂靠人自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②若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时,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不构成则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
③若挂靠人的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关系的,则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
④连带责任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提前约定的情形,因此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具有过错为由直接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并未规定出借资质单位须对其出借资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结合上述最高法案例,将付款的主要责任从被挂靠单位转移到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严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依据被挂靠人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补充责任,并未径行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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