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拖延办理结算拒付工程尾款。汕头中院:结算已完成,支付全额工程款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9日,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绿化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就甲方发包乙方施工的某家园A栋绿化改造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的结算方式计算项目结算价款。

项目完工验收后,绿化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与房产公司的成本部经理黄某联系结算事宜,2020年3月份,黄某通过微信向某绿化公司的员工发送《(审核)某房产家园绿化改造结算(某绿化)》文件,显示主合同内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170余万元、补充协议一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500余元,合计700余万元。2020年4月份,某绿化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结算清单,对送审价进行调整,后绿化公司的员工多次向黄某询问结算审核结果无果。

至2022年初,双方仍未能最终达成结算协议。

房产绿化

法院判决:

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汕头中级人民法院

道华律师评析:

一、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房产公司与绿化公司签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绿化改造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绿化种植发包给某绿化公司施工,因绿化工程属于土木工程子项目,本案施工范围仍属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绿化公司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工程款,故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房产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绿化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房产公司的成本部经理黄某联系结算事宜,黄某于2020年3月份向绿化公司员工发送《(审核)某房产家园绿化改造结算(某绿化)》文件,显示主合同内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170余万元、补充协议一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500余元,合计700余万元。黄某系房产公司成本部经理,职责是审核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其向某绿化公司发送结算文件,应当视为房产公司对案涉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作出确认,此后房产公司未再对该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而绿化公司亦未提出反对意见,应当视为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房产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至于利息,如上文所述,双方已于2020年3月份完成结算,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绿化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却至今未足额支付,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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