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方原因工程停工,造成上百万的窝工损失,并拖欠千万元工程款。道华律师一文告诉你,承包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案情简介:
2000年某建筑分公司与某发展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发展公司作为发包方,某建筑分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建位于深圳市××区××西段某苑(现更名为某居)B1、C2两幢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弱电、防盗对讲、空施及室外总体等,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约5000万元。2003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涉诉工程即将竣工。施工期间某发展公司资金短缺,没能履行合同并不依时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竣工后,某建筑分公司请求某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一、某发展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某建筑分公司、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本金11,594,156.04元及利息;二、某发展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某建筑分公司、某建筑公司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及支付利息;三、某发展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某建筑分公司、某建筑公司赔偿停工窝工损失5,249,490.15元及支付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华评析:
一、关于某建筑分公司在本案中的工程造价问题
本案工程涉及两部分工程:私人住宅和某苑B1、C2栋的工程。私人住宅部分,当事人仅对装修工程款910,374.22元有争议,对于该争议部分,某建筑分公司认为是按照相应的装修表装修,某发展公司主张图纸以外的部分并非某建筑分公司施工。某发展公司认为相应装修表没有某发展公司签字确认,某发展公司认为是案外人施工,本所认为,虽然某建筑分公司提供的相应装修表并无某发展公司签字确认,但某发展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装修部分系案外人施工,故认定该部分也是某建筑分公司施工并计入工程造价,认定私人住宅部分工程造价为2,566,263.59元合法合理;某苑B1、C2栋的工程造价:图纸确认无争议部分为54,390,518.99元,现场踏勘范围有争议部分为1,036,137.45元。该部分有相应图纸有明确属于某建筑分公司施工的范围,但是未明确属于哪一栋。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争议部分属于涉诉B1、C2栋的工程范围的情况下,某建筑分公司作为施工方,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争议部分属于本案的工程造价范围,因某建筑分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该争议部分不属涉诉工程造价范围,不计入涉诉工程总造价,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二、关于某建筑分公司停窝工损失及其他损失的问题
根据原审法院委托航招造价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报告,某建筑分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5,249,490.15元,该鉴定结果具有充分的计算依据,又经过充分的质证,鉴定过程合法,在无充分证据否定情况下,该损失应予确认。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是18个月的工期,实际工期是32个月,迟延了14个月。关于工程延误的原因,某建筑分公司认为系工程款迟延支付导致,为此某建筑分公司提供了追收工程款之函与2003年12月2日的补充协议载明:“涉诉工程即将竣工。施工期间某发展公司资金短缺,没能履行合同并不依时支付工程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系某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迟延导致工期延长,故应以此根据鉴定报告计算的结果判决某发展公司应当向某建筑分公司赔偿停工窝工损失5,249,490.15元及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