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权花落谁家?道华律师以案释法,为您破解工程结算困局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梁某、杨某(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但是落款乙方只有梁某、杨某两人签名,无某建工公司盖章。后续的竣工验收资料有某建工公司盖章,某建工公司明显是被挂靠人。当事人认可梁某实为工程介绍人,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等。合同虽名为杨某签订,实为杨某与吴某、叶某合伙实际施工。由于资金不足,涉案工程于2017年10月停工。2017年11月,李某(甲方)与杨某、吴某、叶某(乙方)签订《协议书》,2018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向梁某、杨某发出《督促函》,要求两人于2019年1月到场处理相关事宜。2019年4月,杨某、凯立诚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某建工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杨某承建涉案工程,某房地产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超过5500万元;杨某已将上述债权含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凯立诚公司,凯立诚公司有权收取全部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于2020年1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0年7月,吴某、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9200000元及利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2020年8月,吴某、李某(乙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最终总结算,并签订《建筑工程结算最终确定书》。

律师

法院判决

一审:

一、限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李某及杨某、叶某支付工程价款12000000元;

二、限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李某及杨某、叶某支付利息;

三、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吴某、李某及杨某、叶某就某花园(第二期)9栋、10栋、11栋、12栋及附属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

一、限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李某、杨某、叶某支付工程价款10465000元(含税)及利息;

二、对于上述判决的工程价款10465000元,吴某、李某、杨某、叶某就某花园(第二期)9栋、10栋、11栋、12栋及附属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1、吴某、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结算的效力认定问题;

2、合伙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3、案涉工程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律师评析

道华评析

涉案工程的核心问题是合伙人内部的实际出资与“结算权”之争。无论如何,某房地产公司不可能双重付款。虽然涉案合同是某房地产公司与梁某、杨某签订,但是实际是由吴某、李某、杨某、叶某合伙施工,并且主要由吴某、李某完成施工,包括出资,杨某、叶某无提供出资及参与实际施工的证据材料。某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吴某、李某有权代表合伙体进行结算。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认为杨某、叶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涉案工程承包方合伙人(主要实际承包人),又是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价款应归属四个合伙人,将任何一人排除在外都显失公平。不论杨某、叶某有无实际出资,后期有无实际参与施工,合伙出资、施工、结算和分配问题,均属于合伙内部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该案处理范畴。这一观点也与法院审查判决相符。

一、杨某借用某建工公司名义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后因资金不足,杨某与吴某、李某、叶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各自合伙份额进行投资施工,合伙人之间形成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林律师表明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吴某、李某作为合伙人代表合伙体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且某房地产公司并无异议,故该结算合法有效。

二、合伙人吴某、李某代表合伙体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结算,并据此结算提起诉讼,吴某、李某亦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涉案工程价款应归属四个合伙人。

三、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房地产公司另行支付了案涉工程款1440000元(含税),该部分金额应予扣除。故某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为10465000元(含税)。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认为,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吴某、李某、杨某、叶某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本文所涉姓名/企业名称均为化名,数额/日期等案件信息均已做保密化处理。文章内容由作者创作,不代表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时效性修改或更新。读者在就自身案件依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决定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作者及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更多案例评析:

无施工资质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不考虑利润问题,道华律师一文解析施工资质对工程鉴定的重大影响

无施工资质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不考虑利润问题,道华律师一文解析施工资质对工程鉴定的重大影响

案情简介:三建公司于2010年6月出具《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蓝某与某投资公司联系承建宿舍楼工程事宜。2010年7月张某(甲方)与蓝某、朱某...

深圳南山回迁安置指标买卖纠纷,深圳房产律师助力买家解除合同,卖家退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60万元

深圳南山回迁安置指标买卖纠纷,深圳房产律师助力买家解除合同,卖家退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60万元

导语:本案主要探讨的内容为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2017年1月份,刘某与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向曾某购买曾某所持有的位...

一审法院认定发包方支付工程尾款,二审为何改判?道华律师以案释法:正确厘清各项工程对应款项很重要

一审法院认定发包方支付工程尾款,二审为何改判?道华律师以案释法:正确厘清各项工程对应款项很重要

案情简介:2004年12月,宝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陈某、黄某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龙西...

发包方拖欠上亿元工程款项无力支付,深圳中院支持承包人就施工工程优先受偿,道华律师为您解析优先受偿权的妙用

发包方拖欠上亿元工程款项无力支付,深圳中院支持承包人就施工工程优先受偿,道华律师为您解析优先受偿权的妙用

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承包人)和某工厂(发包人)就东方龙公馆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

施工合同被判无效,施工人保修义务何去何从?道华律师专业解答:施工人仍应当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施工合同被判无效,施工人保修义务何去何从?道华律师专业解答:施工人仍应当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案情简介:2012年8月曾某作为甲方,朱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包工包料建楼房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朱某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房屋于2013年9...

全国客服:400-829-6880

预约咨询:18138256421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811(深圳市民中心旁)

E-mail:daohualaw@163.com

扫码关注

Copyright ©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SiteMap

本站备案号:粤ICP备1910629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