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总承包将市政工程整体转包,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代理实际施工人起诉追讨工程尾款
代理意见
(2025)粤06□□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实际施工人)诉佛山市□□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称业主1)、广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2)、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2)、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4)、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总承包)、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代收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接收原告广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隋悦然律师、邹俊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现针对庭审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和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业主1、2为案涉工程发包人,总包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原告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案涉工程为佛山市□□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业主1、2为案涉工程发包人,20□□年□□月□日,总承包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并与业主1、2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中标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出于防范自身被直接认定转包工程的风险,总包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施工协议。案涉工程于20□□年X月X日开工,2016年□月□日交工验收,并于20□□年□月□日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17□□□□56元,截至本诉状递交之日,业主1、2已支付15□□□□50元,尚欠金额为2□□□□□6元。
代理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本案中,原告至少符合上述条款的5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工程转包,具体理由如下:
1、总包从未参与管理,施工期间,总包无任何人员到场,未派驻任何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总包与业主1、2合同中记载的所谓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也从未到场,施工档案中全部签字均由原告工作人员代签。
2、总包从未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档案全部由原告保管,总包也确认其不知施工档案在何处。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交工证书》《中期支付申请单》《中间计量表》《交工报告》《会议签到表》中的工程计量师、施工员、检测员、计算人、复核人等全部档案材料及相关附件均由原告制作并提交,签字人员均为原告股东或工作人员;工程竣工、交工当日,《会议签到表》中以总包名义前往参与交工的人员签字也是原告工作人员代签,所留联系方式为原告股东的手机号码。
3、案涉工程人、机、料均由原告支付。本案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护栏板、立柱、防抛网、铝板、路面标线涂料等均是原告进行采购、付款,设备包括并已经过监理确认符合进场要求。案涉工程的机械主要为剪板机、切圆机、热熔釜、热熔划线车、发电机组等均是由原告租赁或使用原告自有设备,工人工资、检测费用等也均系由原告支付。
4、总包只是履行“过账转付”的功能。基于总包与原告之间的转包关系,案涉工程的中期支付申请、领款的手续均是由原告人员申报及办理,总包每次扣留2%管理费及3%税金后即将剩余工程款转至原告指定的代收款账户。截至本诉状递交之日,业主1共付款1□□□□□□5元,业主2共付款4□□□□□5元,业主合计已付款1□□□□□□0元。总包在扣取管理费及税金后,共向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13□□□□□□.7元。案涉工程进度款等均是由原告人员办理,其中业主1、2通过支票形式支付的,支票存根均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或原告财务签署。
5、案涉工程项目公章自始由原告保管及使用,至本答辩意见递交法庭之日,项目章原件仍由原告持有,项目章原件已在开庭之日带至法院当庭核对。
故,总包中标案涉工程后,即将全部工程转给原告施工,工程人、机、料均是由原告管理及支付,总包从未派驻技术负责人等任何人员到场,总包收到工程款后扣留管理费及税金后直接拨付给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以及项目章至今由原告持有等事实,足以证明总包与原告之间为转包关系。
二、总包应返还多扣留原告的工程款管理费、税金及利息。
总包目前已收工程款共计1□□□□□□0元,基于原告与总包的约定,总包收取2%管理费(已收款1□□□□□□0元*2%=30□□□□元)、3%税金(已收款1□□□□□□0元*3%=45□□□□元)后,应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也即总包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0元-30□□□□元-45□□□□元=1□□□□□□2元,目前总包仅支付13□□□□□□.7元,多扣留原告管理费、税金5□□□□□.8元。
基于目前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业主1、2尚欠工程款2□□□□□6元,针对该2□□□□□6元,总包可扣除2%管理费及3%税金合计2□□□□□6元*5%=1□□□□□.3元。
故,在预留总包在本案尚欠工程款中的管理费及税金后,总包尚需将多扣留的管理费、税金4□□□□□.5元返还原告。
三、被告二应对业主1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应对业主2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被告二为业主1唯一股东,被告四为业主2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二、四无法证明业主1、2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业主1、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此为盼。
此致
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隋悦然律师、邹俊岳律师
2024年□□月□□日
隋悦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