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不合格却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遇到工程验收问题,不懂法容易吃大亏,本文道华工程律师给大家讲解相关责任问题。
建设工程不合格却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需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各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备,对于验收结果,无论合格与否,各单位都应该在工验收报告中签字、盖章。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建设单位作为组织验收方和交付使用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可以作为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是确定工程竣工日期的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一般仅承担保修责任,不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所以,对于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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