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班组是实际施工人吗?可以要求发包方付工程款吗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混淆了施工班组组长和实际施工人,但实际上呢,施工班组组长和实际施工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

工地班组不是实际施工人,工地班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法律上的一个特定概念,不是说实际干活的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班组是受承包人雇用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它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没有权利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的身份,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规定和权利的主张也就不同。

河南省高院《对施工班组组长和实际施工人的答复意见》,仅作为工人代表,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作业,正常领取工资,获取报酬的施工班组组长,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请求,也就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先行清偿,但如果施工班组组长在工程中投入和收益不限于劳动及劳动报酬,在工程项目中,实际投入资金,少量的设备材料和劳力,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利润,实际上属于劳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该情形下的施工班组组长,依据劳务合同主张权利,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先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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