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都有权要求甲方付款吗
先说结论:不是所有的实际施工人,去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都可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初步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当中的实际施工人。
什么意思呢?
打个比方,建设方把工程发包给总包,总包自己不做,又转包给第二个,施工方第二个施工方还是不做,又把工程转包,或者是违法分包给了第三个施工人,第三个施工方,就是这里所谓的“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当中的实际施工人,他是没有权利直接要求发包方,把未付的工程款付给他的,这种时候,实际施工人就要考虑诉讼策略了,是不是需要和第二个施工方合作,一起配合来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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