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怎么认定的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是存在争议。本文道华工程律师给大家简单讲讲这个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怎么认定的?
我们发现,有很多被层层分包的包工头是这样理解的:我带工人实际做了工,上面的分包人又没有做工,我怎么不属于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呢?
一个“实际”一个“做工”,从字面意思来看,这个包工头确实是实际施工人,但在法律上来看,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从目前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来看实际施工人认定,得遵从“三三原则”。
第一个“三”是指处于第三层,发包人(第一层)-总承包人(第二层)-实际施工人(第三层),一般是总承包人,将主体工程转包,或者将其他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者公司,受转包人或者被违法分包人,才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再次分包后的承包人,均不是实际施工人。
第二个“三”,是投入了人机材,也就是人力、机械、材料。如果只提供的人力,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只提供的材料,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只提供的租赁设备,就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都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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