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际干活的人,不一定是实际施工人
今天我们来说一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这个问题,为什么实际干活的人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综合最高院民一庭和江苏高院的观点,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第一,就是与咱们的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是与准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是,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
第三,是实际施工人,既可以对整个项目进行施工,也可以是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的人;
第四,实际施工人在经营及施工中,他要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独立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以上也就是说,合法的分包人内部承包人,劳务班主,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咱们工程人,之所以这么关心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实际施工人有很多的权利,其中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建工司法解释》43条规定,即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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