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在建筑行业中,招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目的是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来完成特定项目。在此过程中,中标合同作为双方共同签署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经过招投标的中标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这涉及工程款支付的问题。那么,当这两份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份为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合同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是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在中标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的规定,当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中标合同为准。
此外,如果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私下协商、串标等,导致中标合同无效,那么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施工中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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