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有争议,该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日。开工日期直接关系到建设工期的长短,关系到承包人是否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是否需要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数额。
开工日期有争议,该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开工日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时常对开工日期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载明开工日期的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但是这些文件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往往不一致,与承包人开始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往往也不相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常对开工日期的具体时间产生争议。在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认定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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