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本文道华工程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根据该解释的其他条款,如果发包人实际使用了建设工程,或者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承包人仍可以主张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即使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工程的验收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