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没有招投标,工程竣工并且验收合格后补办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吗?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首先得出结论,建设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文件。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筑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没有招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后来补办了相关文件,但该补办行为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施工合同依旧是无效的。但如果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具有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