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如何打破鉴定困局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重新鉴定的程序如下:
1. 当事人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允许重新鉴定,除非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形的。
2.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重新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3.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4. 重新鉴定的结果出来后,如果与之前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法院应当采信正确的鉴定结果,并据此作出判决。
5. 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与之前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法院应当对差异部分进行审查,并判断哪一份鉴定结果更为合理。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更加合理,法院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的结果,并据此作出判决。
6. 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质证,以确保重新鉴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7. 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仍然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是,再次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法院可能会拒绝申请。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重新鉴定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鉴定结果,如果存在异议,可以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法院也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果,确保重新鉴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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