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没有达成结算协议需要进行工程鉴定吗
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固定总价±设计洽商变更-应扣减项”,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大包干,即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安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费、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等”。当结算时双方意见不一时,针对最后的工程总价往往会引发较大争议。
【道华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承包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原告起诉时往往同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其根源就在于未理解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及计价原理,反而依赖于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所谓固定总价合同,也称“包干合同”“闭口合同”,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对应的合同价款固定不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应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承包人应先判断质量的事项:如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则需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判断;如属于前者之外的部分质量问题,则按照保修的规定处理,承包人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留存保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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