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没有过错,合同无效是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什么赔偿,主张赔偿时要注意什么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损害赔偿。
1.实际支出损失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实际支出损失,主要包括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以及除工程价款之外的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损失和费用等。
2.停工、窝工损失
因合同无效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可举证证明己方存在的停工、窝工损失,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工费和因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2)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致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裁判顺延工期裁判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
当然,承包人在主张赔偿时也需要注意的地方,主要是要注意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承包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比如,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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