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该怎样约定
预付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在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预先支付的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款的付款时间约定在开工前的一定时间,但实际开工日期容易引发争议,预付款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实践中也争议较大。作为预付款支付的条件,合同往往约定在发包人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当出具对应的银行保函,但实际情况下承包人联系发包人预付款时,发包人往往无法支付预付款,而开具银行保函又需要相应费用,所以导致承包人保函无法不开具,最终发包人不付款却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思路:
一、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一个绝对日期,比如说可以约定为计划开工日期。
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无法回避提供预付款银行保函,为了防止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并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议增加一个预付款的支付环节,可以约定发包人在具备预付款的条件时,应当向承包人书面通知开具银行保函,承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开具保函,发包人应当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保函后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同时约定发包人迟延通知即构成迟延支付预付款,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一个环节的增加既解决了承包人开具保函的风险问题,也解决了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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