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该如何请求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或提出答复意见。如果发包人怠于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或故意拖延审核,使得工程结算无法完成,承包人将无法获得工程付款,那么当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一般来说承包人的维权工作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的固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条款,那么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另一种情形是,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的固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条款,那么承包人应当尽快起诉,在司法程序中强制推动发包人发表结算意见,确定结算金额,以便尽快收到结算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对审核并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有明确约定,同时约定超过该期限发包人未予回复即视为认可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相关约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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