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通知赶工,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赶工费吗
赶工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而变更合同约定的行为。 赶工费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为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而改变原约定进度计划,承包单位为了能在发包方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而赶工增加的费用。承包人主张赶工费能否得到主张,主要依据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对赶工费和赶工措施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赶工,则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赶工费。
2.引发赶工的原因
一般来说,引发赶工的原因主要是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要求。
(1)工期延误:当承包人对工期延误没有过错,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此时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双方有约定的情形外,赶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赶工,提前完成建设工程,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情形。当发包人要求赶工完成工程时,视为双方对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的变更,既然工期缩短,依据公平原则,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赶工费也应得到支持
3.赶工费相关建议:
(1)施工单位遇到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情况,应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对赶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赶工费进行明确约定,使双方具有履行依据。
(2)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赶工事宜,施工单位应该保存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文件,以及完成赶工的工程等证据,这样在向法院起诉主张赶工费时才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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