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虽无效,发包方拖延结算,应认为对报送的结算无异议,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份,王某与建设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将龙华某办公楼外墙涂装交由王某承包,具体承包范围为工程室外全部油漆工程(结算按实做面积计算),并约定固定单价,单价包括:基层清理、刮腻子两遍、喷真石漆两遍完工后工作面清理,以及未注明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正常施工和使用所必须的工作。
施工合同虽无效,发包方拖延结算,应认为对报送的结算无异议,支付剩余工程尾款。2022年12月,王某完工并交付给建设公司,此后多次通过微信向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送项目结算单,要求建设公司进行确认,而建设公司始终答复,项目在结算了,快了,却直至案件起诉时仍未与王某确认最终结算。
二、法院判决:
认可王某向建设公司发送的结算单,并判令建设公司按照该结算单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道华律师评析:
1.合同效力问题
因案涉工程项目系办公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王某作为个人并不具有施工资质,故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应属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2.案涉项目的结算金额能否确认
2022年12月,王某向建设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微信发送了已完工以及审核的面积,建设公司未予回应,可以确认涉案工程于当月完工。后王某通过微信向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总工程款金额,法定代表人回复“明白”,之后王某多次按照总工程款向建设公司要求结算,并催要剩余款项,建设公司收到王某的结算单后迟迟未予确认,经王某多次催促也未进行结算。建设公司怠于结算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王某主张的结算面积与施工图预算面积相差较小,且王某多次发出的结算内容一致,建设公司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故应当认可王某所主张的结算金额,建设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剩余的工程尾款。